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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七条

2020-12-10 08:44:38 yangy 5474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坚决不放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行为。本款中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的有关干部、劳动、人事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的,如果收受他人财物则属于受贿行为,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弄虚作假”,一般是指以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取得上述人事利益的行为。对实施本款规定的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增加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将“情节严重”的处分档次提高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将2003年《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移至本条,增加规定为第二款,并依据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第八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的规定作了部分修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