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六条

2020-12-02 10:48:36 yangy 2902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违规选任干部和用人失察失误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从严治党,必先从严治吏,要抓住管权治吏的要害,从严查处用人腐败。“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准则》规定,“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还规定要“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违规选任干部的行为。所谓“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干部选任工作十个方面的纪律要求,比如,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

干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等等。党员干部有上述行为的,党组织可以依据本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买官卖官行为是典型的行贿受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收送一万元即可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党组织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即不认真覆行职,选拔任用了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给党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此款重在强调用人失察失误意成严重后果的,才给予纪律处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2003年《条例》本条第二款内容调至第七十五条关于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之中;此次修订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或者调整干部等”具体情形。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