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第三十八条

2021-12-30 10:38:27 钱姝怡 200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释义:

本条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报批程序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立案报批的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决定立案,必须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中,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并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再履行报批程序。本款明确“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是对《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作出的强调。立案报批程序体现的是对立案权的监督和规范,以防止权力被滥用,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第二款规定的是立案后通知有关单位人员的情形和要求。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这既是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知情权的程序,也是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对其形成震慑和压力、促使其如实供述自己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问题的基础。宣布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的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既是让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知晓情况,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党组织和党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办理纪委立案审查手续;对于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办理监委立案调查手续。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监察对象,既违纪又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原则上同时办理纪委立案审查手续和监委立案调查手续;认为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尚不确定其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可以先办理纪委立案审查手续,根据审查情况再决定是否办理监委立案调查手续。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