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第三十四条

2021-12-11 10:12:35 钱姝怡 150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措施的规定。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采取一定措施的权限,有利于收集客观性证据,保证初步核实质量,确保初步核实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为立案后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规则》规定,在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采取上述措施,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如果是初步核实方案已明确的措施,可以按照批准的初步核实方案实行;如果在初步核实过程中需要增加新的措施,必须再履行报批手续。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只有在立案后才可以采取,初步核实阶段不得采取,体现了赋予措施权限必须做到严格审慎的要求。在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有权进行暂扣的,限于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