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第三十三条

2021-12-08 09:51:03 钱姝怡 115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的准备和报批的规定。

初步核实是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是执纪权力的具体运用,涉及范围较大,使用措施较多,应尽可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慎重稳妥实施。如果出现纰漏或失误,不仅会给后续的审查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而且还会产生不良影响,为此,初步核实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加强审批把关。要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措施手段,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等内容。要成立核查组,选配好人员,由本级机关工作人员负责,骨干成员应较有经验。核查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不得少于2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适当增配人员。

本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其中,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强调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