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释义:第三十三条

2021-04-30 14:56:29 yangy 484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党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本条规定的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保障措施。

2018年党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党组织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条例》在中央党内法规中第一次对“三个区分开来”的内容作出完整具体的表述。本条明确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党员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正确把握、公正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各级党组织应当抓住“为公”和“谋私”的根本差异,对明知故犯和无心之过、肆意违规和改革失误、蓄意谋私和因公差错等区别处理,做到敢纠错真容错、讲政策分善恶,让好干部更加自律奋进,让怕担当的干部必须负责,让犯错误的干部迷途知返,让受诬陷的干部得到澄清,让不收敛的干部难逃惩处,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树立干事创业正确导向,激励全体党员为党和人民多作贡献。

  (来源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