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

2021-03-01 07:50:24 yangy 3595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 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 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本条是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从某种意义上讲,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危害更甚于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它们就像一堵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同人民群众分隔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严格抓八项规定落实,全党上下纠正“四风”取得重大成效。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积习难改,新的隐形变异问题时有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表明“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水远在路上。为从严查处规避组织监督、隐形变异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不仅要从思想上作风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而且要从制度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扫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本条主要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新表现进行归纳总结,作出严格的纪律约束。

本条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作出规定,具体表现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行为,或者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行为,或者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行为,以及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存在上述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一)项在现实中的突出表现,往往是第一时间表态调门高,但没有具体实际行动落实。有的知行不一、不求实效,贪图虚名、弄虚作假;有的不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做好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学了也是为应付场面,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不求甚解,停留在口头表态,无心也无力在实际中认真运用;有的对贯彻党中央精神“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等等。

(二)项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表现有:有的造声势、出风头,把安排领导出场讲话、组织发新闻、上电视作为头等大事,最后工作却不了了之;调查研究搞浮光掠影、人到心不到的“点水”式调研,或者走马观花,下去就是为了出镜头、露露脸,坐在车上转,隔着玻璃看,只看“门面”和“窗口”,不看“后院”和“角落”;等等。

(三)项的主要表现有:有的热衷于文山会海、花拳绣腿;有的抓工作不讲实效,不下功夫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难以给领导留下印象的事不做,形不成多大影响的事不做,工作汇报或年终总结看上去不漂亮的事不做,仪式一场接一场,总结一份接着一份,评奖一个接着一个,最后都是“客里空”;等等。

(四)项是兜底项,对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主义行为的作出处分规定。本条为此次修订增加的条文。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