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

2021-03-01 07:48:04 yangy 15235

第一百二十ー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是关于工作失职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针对的是党组织负责人。这里的负责人不仅是指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其他负责人。根据领导班子内部的工作职责分工,党组织负责人分别承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表现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行为是由于工作中的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导致的后果,是党组织负责人失职失责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态度对待党的工作,不负责任,使“两个维护”流于形式,得不到具体落实,本身就是不讲政治不作为的表现,是没有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表现。

第二款是党组织负责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且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并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新概括,是致力于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的治本之策,是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于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不但要给予处分,还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作了部分修改;此次修订作了部分修改,并增加第二款内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