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

2021-02-26 10:25:37 yangy 861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本条既适用于党组织,也适用于党员。除了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外,还存在学校校务公开、医院医务公开等事务公开制度,均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其内容形式进行规范。如果不按规定公开,均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于党纪处分。按照注重抓早抓小的要求,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各级党组织应当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可以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