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二条

2020-10-13 08:55:59 yangy 2062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匿名诬告、制造谣言。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实行举报制度,目的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发现有的党员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有的政治品行恶劣,出于发泄个人怨气、获得竞争优势、转移组织视线等动机,不择手段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编造丑闻、编造虚假举报、散布不实消息等。这些行为,不仅使一些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危害党的团结统一。

本条第一款强调制造、散布、传播的是“政治谣言”,危害的是党组织,给党组织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第二款针对的是“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其他谣言”,违纪行为仅限于“制造”而不包含“散布、传播”,这些行为属于“政治品行恶劣”,不符合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造成了损害或不良影响,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2003年《条例》在“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一章规定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2015年修订时将其归入组织纪律并作了部分修改;此次修订,增加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