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九条

2020-09-17 14:29:53 yangy 2308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规定,党员要“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干部有的奉行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小圈子”,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有的为谋求职务晋升大搞政治攀附;有的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有的政治问题与经济腐败相互交织,大搞利益交换,形成利益集团,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影响党的执政基础。《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于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实质上针对的是背离组织,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并不以是否有共同的“纲领性”目标以及组织章程为必要条件。《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是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政治目的,有严密的行动计划,进行分裂党的活动;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性和明确的反党目的,主要是为了小集团在政治上的私利,相互提携、互通款曲。

本条包含两种具体情形:“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和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只要有上述行为,就构成违纪,而“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要以“捞取政治资本”为目的。“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行为与《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也是不同的。两者目的不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主要是为了互相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捞取政治上的利益,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浚其源、涵其林,养正气、固根本,锲而不舍、久久为功。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有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捞取政治资本,而带坏一方风气,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因此,《条例》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作为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

2003年《条例》在“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一章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修改为“搞团闭伙伙、结党营私、拉帮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进一步明确了搞派别活动的各种表现形式,并将其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此次修订将“培植私人势力”修改为“培植个人势力”,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保持一致,将“情节严重”修改为“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增强现实针对性和操作性。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