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二十四条

2020-07-22 15:44:49 jiaj 1519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本条是关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条款如何进行处分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主要是指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实施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这里的“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不仅限于分则中的条款,也包括总则中的条款。如果触犯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则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触犯三个以上的条款则依照其中处分最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触犯的数个条款处分相当,则应按照最能体现其行为本质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一个违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的情况,其中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里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必须是同层次的规定,如果“特别规定”的层次低于“一般规定”,即“特別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上位法规优于下位法规”的原则,适用“一般规定”。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原《条例》中的“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修改为“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