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十七条

2020-11-19 09:42:09 yangy 1417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担负起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问责条例》将“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列为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之一。

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曾主政一方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腐败,抓队伍腰杆不硬,奉行好人主义,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有的管辖范围内明知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对违纪违法干部纵容默许;有的重业务、轻党建,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失责,监督管理不力,对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等,危害不容忽视。《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并与其他党内法规相接,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

2015年修订《条例》时,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规定了履行主体责任失职行为的处分条款;此次修订,将该条文由“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调整至“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更加凸显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强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失职违反的是政治纪律,同时,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修改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对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