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

2020-06-17 13:59:21 yangy 1144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本条是关于违纪概念和执纪审查重点的规定。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强调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等。党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个方面基本条件,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等。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还对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提出要求,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或者处分。

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基于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以及遏制腐败蔓延的目标任务,提出“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并在《党内监督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条例》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条件进步明确规定,“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党员干部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身就是“四个意识”不强,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应当予以重点审查。这样规定,还体现了两点论与重点论、减少腐败存量与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提高反腐败的精准性、实效性,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有利于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2003年《条例》规定了第一款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了“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主要是因为关于党的纪律的概念已在《条例》第三条中予以明确;二是将“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修改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主要是因为对党组织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理,对党员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修改后表述更加准确。此次修订,在第一款之后増加第二款,规定了执纪审查的重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