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本条是关于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秘

    2021-03-05 yangy 2612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21-03-05 yangy 4640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

    2021-03-05 yangy 1954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是关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及其适

    2021-03-03 yangy 2949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本条是关于工作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走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针对的是担负一定领导职务、有管理的下属人员的党

    2021-03-03 yangy 1069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

    2021-03-03 yangy 1809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本条是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

    2021-03-01 yangy 3598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ー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是关于工作失职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

    2021-03-01 yangy 15245